榆林地区农业机械局诉榆林地区药材医药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榆中法经终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郝国兴 单位:
本案的关键亦即争论的焦点是医药分公司是否“其他组织”,医药公司对医药分公司的债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这实质上涉及到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详且相冲突的一个问题,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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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法院(1997)榆经初字第51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榆中法经终字第93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榆林地区农业机械局(简称农机局)。
法定代表人:惠某,局长。
被告(上诉人):榆林地区药材医药公司(简称医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榆林地区药材医药分公司(简称医药分公司)。
负责人:马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安榆;审判员:高榆平景爱春。
二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汝林;审判员:冯玉田;代理审判员:刘静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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