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沈阳市第四毛纺厂

辽宁北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1996)铁经重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韦嘉诚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陈某与被告XXXXX部队所属XX分队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判断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1.如何确定被告XXXXX部队所属XX分队出租营房的效力。
被告XXXXX部队XX分队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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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1996)铁经重字第5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40岁,汉族,沈阳市第四毛纺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彭树彬辽宁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简称XXXXX部队)。
法定代表人:邓某,团长。
诉讼代理人:曹某,该部队副参谋长。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沈阳房地产管理处(简称沈阳房管处)。
法定代表人:孙某,处长。
诉讼代理人:何某,该处助理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嘉诚;代理审判员:刘秀琴隋军
6.审结时间:199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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