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万县市邮电局BP机购销使用合同案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万县市天城区水电局

万县市太白建筑公司

万县市龙宝区公安局

万县市天城区农资公司

万县市川江律师事务所

万县市川江律师事务所

万县市律师事务所

万县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万民终字第9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兴成 单位:
本案是一起社会各界关注、社会关系复杂的较大的BP机购销使用合同集团诉讼纠纷案。一、二审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中,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同时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予以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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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1996)龙民初字第67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万民终字第974号。
2.案由:BP机购销使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等440名BP机用户。
代表人(上诉人):杨某,男,32岁,汉族,万县市天城区水电局职工。
代表人(上诉人):谭某,男,39岁,汉族,万县市太白建筑公司职工,住万县市。
代表人(上诉人):刘某,男,61岁,汉族,万县市龙宝区公安局退休干部,住万县市。
代表人(上诉人):宋某,男,40岁,汉族,万县市天城区农资公司职工,住万县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红升万县市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易良明万县市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万县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继生万县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汪南霞万县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启福;审判员:冉建;代理审判员:张光松。
二审法院: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家治;审判员:张世伟;代理审判员:王全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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