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诉张某返还果园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1996)灯民初字第3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守富 单位:
本案是基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导致的返还财产纠纷,争议的焦点及返还财产的依据,是谁对果园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本案原告对果园是否有合法的所有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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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1996)灯民初字第322号。
2.案由:返还果园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穆某,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灯塔市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隋先富辽阳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4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灯塔市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张连孚辽阳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灯塔市铧子乡张海村民委员会(简称张海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马某,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守富;代理审判员:王胜;人民陪审员:兰景志
6.审结时间:1997年6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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