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356人诉东桥面粉厂等保管、加工小麦合同案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故城县西半屯乡西里屯村

故城县西半屯乡东桥村

故城县西半屯乡李庄村

故城县西半屯乡庄科村

故城县西半屯乡西桥村

故城县西半屯乡李儒林村

文书字号: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1997)故民初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窦彩霞 单位: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东桥面粉厂系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又将面粉厂承包给被告李某2经营,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中,合伙人和李某2均主张李某2承包期间所欠债务应由李某2承担,而法院判决在李某2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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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1997)故民初字第14号。
2.案由:保管、加工小麦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等356人。
代表人:杨某,男,193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故城县西半屯乡西里屯村农民。
代表人:郭某,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故城县西半屯乡东桥村农民。
代表人:李某,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故城县西半屯乡李庄村农民。
代表人:李某1,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故城县西半屯乡庄科村农民。
代表人:袁某,男,194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故城县西半屯乡西桥村农民。
被告:故城县东桥面粉厂。
代表人:许某,该厂负责人。
被告:李某2,男,1946年3月出生,汉族,故城县西半屯乡李儒林村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西鹏;审判员:刘秀珍柳永军
6.审结时间:19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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