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医药器械工业公司诉民航海南航空速递公司等航空货物运输赔偿案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华合律师事务所

华合律师事务所

红鼎律师事务所

海南金达航空货运中心

海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

局货运中心

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公司货运处

公司货运部北京货运处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民终字第2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符敏秀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航空货物运输中出现货物丢失情况时的责任归属问题,而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是确认责任主体。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三条:“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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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民初字第384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民终字第213号。
2.案由:航空货物运输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海医药器械工业公司(简称中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赵启君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海泉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茅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温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民航海南航空速递公司(简称速递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莫春高红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古某,海南金达航空货运中心经理。
被告(上诉人):中国民用航空海南省管理局(简称省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耀中海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谢某,该局货运中心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海南公司(简称海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冯仁强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伦某,该公司货运处副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简称国航)。
法定代表人:殷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某,该公司货运部北京货运处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董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建华;代理审判员:程灿廖之勇。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晓;代理审判员:甘文萍胡曙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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