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存款赔偿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福清市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

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

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民终字第2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庆雄 单位:
1.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被告是否有过错。
本案中,原告郑某将50万元存入被告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时,附加了密码,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包括郑某本人)取款时,如不能准确输入密码,将无法支取。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有印密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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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211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民终字第236号。
2.案由:存款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经理,住福清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涛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曾缨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何某,该行副处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郑某1,该行副处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林某,该行监察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城飞;审判员:李银秀;代理审判员:黎涛。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晓;审判员:杨兹凤;代理审判员:甘文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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