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诉施某等合伙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民终字第7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文桂 单位: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确定案件性质,如何认定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开采石窟协议的效力,及第三人入伙行为是否成立。
1.本案是采矿侵权纠纷,还是合伙纠纷。一个案件定性的准确与否,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实体处理以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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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1996)晋金民初字第29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民终字第733号。
2.案由:合伙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洪某,男,194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石匠,福建省晋江市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郭长星、施秀让,泉州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森森泉州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施某,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福建省晋江市人。
被告(被上诉人):许某,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福建省晋江市人。
第三人(上诉人):洪某1,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石匠,福建省晋江市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陆声福州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文远;审判员:欧阳克三;代理审判员:许文桂。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华枝;审判员:郑丽阳;代理审判员:陈鹏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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