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木萨尔县支公司诉吉木萨尔县汽车站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7)昌中民终字第1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处理本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保险公司在行使保险代位权时,向第三者追偿赔偿金的数额,是以其向被保险人交通局偿付的赔偿金数额为依据而全部追偿,还是以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过错程度而部分追偿。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是前者,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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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1996)吉民初字第609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7)昌中民终字第139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木萨尔县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白某,该公司运险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韩立春吉木萨尔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汽车站(简称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向某,站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郑周贵昌吉回族自治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44岁,雁鹏修理部业主。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某,吉木萨尔县检察院退休干部。
第三人:吉木萨尔县交通局(简称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1,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莫振东吉木萨尔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维新;审判员:张静;代理审判员:阿斯娅。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美金;代理审判员:绽幼虎陈洪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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