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诉中国农业银行兴山县支行返还财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民终字第1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波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兴山县农行对10万元存款流失有无过错,以及万某手中所持存折是真是假的问题。如果银行先行付出的10万元存款,是由于工作人员工作马虎被他人鱼目混珠用假存折骗取走的,那么银行对真存折同样有支付存款的义务。但本案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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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1997)兴民初字第94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民终字第186号。
2.案由:返还财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万某,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郝军宜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建华宜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兴山县支行(简称兴山县农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黎昌鹤宜昌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袁某,该行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帮洪;审判员:郭朋翠史成喜。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君珍;代理审判员:吴汉强闵珍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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