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扬中市八桥法律事务所返还财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镇民终字第3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新华 单位: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原告所欠第三人33379元是否包含其预交的税金5337.90元,即原告张某留存于被告法律事务所处的钱款5337.90元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法院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所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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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1996)扬八民初字第135号。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镇民终字第327号。
2.案由:返还财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50年6月27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顾某,男,1952年2月26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告(被上诉人):扬中市八桥法律事务所(简称法律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徐美琴,该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上诉人):镇江市苏南机电仪表厂(简称苏南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司某,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成刚;审判员:徐立新;代理审判员:聂道胜。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红星;审判员:滕道怡谢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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