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李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良火车站工务段

华清律师事务所

宜良铁路小学

宜良铁路小学

华清律师事务所

宜良铁路小学

华清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1997)宜民初字第1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永林 单位:
本案实质是民法理论上的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该理论认为,虽然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引起被告行为发生系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无故意或过失,与第三人之间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如果被告对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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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1997)宜民初字第16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40岁,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宜良火车站工务段工人。
诉讼代理人:陈跃龙、王丽萍,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0岁,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宜良铁路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41岁,宜良铁路小学教师,被告李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李福东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男,10岁,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宜良铁路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施某1,男,37岁,被告施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周彦红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辉强;审判员:保继良毛如兰
6.审结时间:19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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