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邓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

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

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

衡阳市湘林机械施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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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1997)耒民初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晶华 单位:
1.邓某与红卫煤矿之间的汽车买卖协议,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汽车买卖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它不仅要求合同签订后要交付价款和实物,还必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公安部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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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1997)耒民初第4号。
2.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谢某,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耒阳市。
诉讼代理人:蒋某,农民。
诉讼代理人:伍声文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1948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
诉讼代理人:罗某,居民。
被告:刘某,男,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刘某1,系被告刘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曾海霞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沙矿务局红卫煤矿(简称红卫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某,矿长。
诉讼代理人:邓某,该矿干部。
诉讼代理人:文瑞成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某,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衡阳市湘林机械施工公司驾驶员。
诉讼代理人:江某1,衡阳市湘林机械施工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延斌;审判员:谢海林陈慧
6.审结时间:19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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