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广州外国语学院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穗中法民终字第7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汪秀兰 单位:
本案是全国第一起在校大学生状告所在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涉及的民事主体的特殊性,加上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规定又不够明确,在审理过程中争议很大。主要焦点在于:
1.高等院校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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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1993)云法民初字第22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穗中法民终字第75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海南省文昌县人,原广州外国语学院学生。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1,系原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秀华广州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谭墙牟、方俊华,广东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州外国语学院(诉讼期间与广州外贸学院合并成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冯某,该院纪委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朱者明广州市商务房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国臻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周某,女,24岁,浙江省江山市人,广州南越王墓博物馆三楼工艺品部工作。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金明广东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洁霞;审判员:刘骋林宝祥。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志刚;审判员:孙志强;代理审判员:于学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0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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