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李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仁县司法局

安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郴民终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毅强 单位: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共同侵权赔偿案件,与一般的共同侵权赔偿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侵权行为是三名被告实施的,但导致原告受伤的具体加害人不明确。二是侵权行为具有危险性,即三名被告抛石头的行为均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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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1995)安朝民初字第0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郴民终字第98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男,1990年7月11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安仁县。
法定代理人:谢某1,谢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某,安仁县司法局干部。
被告:李某,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在校学生,住安仁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1,李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2,安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被告(上诉人):侯某,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在校学生,住安仁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3,侯某之父。
被告(上诉人):阳某,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在校学生,住安仁县。
法定代理人:阳某1,阳某之父。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森甲;审判员:刘仁兵;代理审判员:李红日。
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存庭;审判员:邓洪诗;代理审判员:袁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7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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