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葛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扬中市新坝中学初二

镇江市长新电器工业设备厂

扬中市法制局法律事务所

扬中市新坝中学初二

镇江江洲律师事务所

校政教处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1997)扬联民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新华 单位:
本案有几处值得探讨。
1.原告何某患丙型肝炎所花医疗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笔者认为对这笔费用应加以定性。丙型肝炎是原告治疗刀伤的恢复期内所患,与被告葛某的伤害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所以,这笔费用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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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1997)扬联民初字第1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男,17岁,汉族,扬中市新坝中学初二学生。
法定代理人:何某1,原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周某,镇江市长新电器工业设备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于德军,扬中市法制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某,男,15岁,汉族,扬中市新坝中学初二学生。
法定代理人:葛某1,被告葛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于德跃镇江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新坝中学。
法定代表人:赵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陈某,该校副校长。
诉讼代理人:周某1,该校政教处副处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为群;审判员:张中平;代理审判员:韩春华
6.审结时间:199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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