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某诉桃源县邮电局等通讯设施脱落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常民终字第2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熊建新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7)桃民初字第16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常民终字第276号。
2.案由:通讯设施脱落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皮某,男,194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木匠,住桃源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某,原告之妻。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文锋湖南渔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源县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毛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向明常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个体司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月初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桃源县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鲁某,厂长。
被告(上诉人):桃源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彭明儒湖南渔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游辉忠;审判员:龙志军袁长清。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小平;审判员:方春兰杜方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