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上海画报出版社侵害肖像权案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英杰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浦江漂洗厂

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7)静民初字第16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鲍克文 单位:
目前,对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认定,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7)静民初字第1696号。
2.案由:侵害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1973年3月9日生,汉族,上海英杰广告有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陈某1,上海浦江漂洗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朱武康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画报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邓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社干部。
诉讼代理人:牛雪松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基梁;审判员:石勤英;代理审判员:徐立新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