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成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研究所鱼类发育生物研究室

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研究所

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

湖南师范大学物理系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捷达法律服务所

长沙市捷达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民终字第8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解放 单位:
本案是一起名誉纠纷案件,涉及科技界知名人士,在科技界影响极大。法院以谨慎的态度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本案主要在于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案件性质的确定。鉴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名誉权侵害行为的泛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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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1997)岳民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民终字第823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29年11月17日生,汉族,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研究所鱼类发育生物研究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某,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研究所副研究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汉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成某,男,1938年5月8日生,汉族,湖南师范大学物理系副教授。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政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家瑞,长沙市捷达法律服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任小文,长沙市捷达法律服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国;审判员:赵光艳;代理审判员:张力争。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春桃;审判员:熊萍;代理审判员:冯亚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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