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心族计算机有限公司诉葛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民终(知)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海明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疑难案件。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原告为完成合同开发心族POS系统软件,投入了资金,提供了设备,并组织包括被告在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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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民初(知)字第38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民终(知)字第123号。
2.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心族计算机有限公司(简称心族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陶鑫良上海市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寿某,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被告(上诉人):葛某,男,1946年2月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朱妙春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彤;代理审判员:黎淑兰贾沁鸥。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须建楚;代理审判员:陈子龙王海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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