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雪莲冷饮制品厂诉赵某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阳市雪莲冷饮制品厂

辽阳市酿造厂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辽民终字第3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毕寒光 单位: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劳动争议案,其特殊性表现在本案不仅有劳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还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职工因公外出受到不法侵害,所属单位应否承担其民事赔偿的问题。
1.一般说,故意伤害赔偿,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但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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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1997)太民初字第138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辽民终字第349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辽阳市雪莲冷饮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某,该厂工人。
被告(上诉人):赵某,男,28岁,汉族,辽阳县人,辽阳市雪莲冷饮制品厂临时工。
法定代理人:赵某1,辽阳市酿造厂工人,赵某之父。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金光日。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双林;审判员:刘业学;代理审判员:关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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