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诉通州市五甲乡合作基金会赔偿股金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通民终字第10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平 单位:
1.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案中能证明1996年8月2日支取0XXXXX8号入会单股金情况的证据只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纪某所记录的一个身份证号码,而这个身份证号码比法定身份证号码短缺了一位数,成为毫无意义的数字排列。在一审过程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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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1997)通十民初字第14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通民终字第1084号。
2.案由:赔偿股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季某,1955年9月28日生,个体木工,住通州市。
诉讼代理人:顾桂娟南通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通州市五甲乡合作基金会。
负责人:周某,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志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洪珍;审判员:朱德平;代理审判员:谭松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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