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临颍县皇帝庙信用社股金案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漯民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苗春凤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所持股金票未盖被告信用社的公章,具体行为人即该信用社委托信贷员袁某下落不明,本案无具体被告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是错误的,二审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是正确的。
1.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处理不当。按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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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1996)临民初字第114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漯民终字第31号。
2.案由:信用社股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74岁,汉族,农民,住临颍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闫付克许昌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孟宇郾城县华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临颍县皇帝庙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该社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海涛漯河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业子;审判员:贾彦峰;代理审判员:郑登伦。
二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华春;审判员:姜水长苗春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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