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诉田某侵犯采矿权案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文教组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油脂加工厂

资丘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6)长民初字第7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昌海 单位:
1.本案是关于国家矿藏资源的采矿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本案中的原告齐某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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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6)长民初字第733号。
2.案由:侵犯采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齐某,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诉讼代理人:田某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文教组教师。
诉讼代理人:沈某,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油脂加工厂经理。
被告:田某,男,1946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田朝阳,资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田真凤
6.审结时间:199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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