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蓝溪农村信用合作社诉李某不当得利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民终字第2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建岩 单位:
本案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处理的结果上均与原审法院有重大的出入,主要表现在:
1.关于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能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997)杭兰民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民终字第209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杭县蓝溪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1,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邱某,该社信贷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廖赞梅龙岩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姜小平龙岩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建文;审判员:兰建彬;代理审判员:黄铭玉。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静;代理审判员:丁建岩莫教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