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诉中国建设银行北流市支行等委托贷款合同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玉地法经初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翔 单位:
1.本案被告北流市建行及其房贷部的答辩为何未被一审法院采纳?为何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权限和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如果这种变更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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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玉地法经初字第43号。
2.案由:委托贷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北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简称房管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覃永平北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北流市支行房地产信贷部(简称房贷部)。
诉讼代表人:陈某,主任。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北流市支行(简称北流市建行)。
诉讼代表人:姚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中国建设银行北流市支行信贷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华山玉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流市物资局(简称物资局)。
法定代表人:薛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添玉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寿松;审判员:马夏光;代理审判员:肖翔
6.审结时间:19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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