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诉无锡中亚华发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票据质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锡经终字第6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卫民 单位:
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是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问题,即无锡建行行使汇票权利的必要前提条件是否生效的问题。
1.票据质押应适用票据法的特别规定。
质押作为民事活动中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形式,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的具体、统一规定,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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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1997)南经初字第14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锡经终字第648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简称无锡建行)。
法定代表人: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冯锡东无锡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冯某,无锡建行锡郊分理处主任。
被告(上诉人):中国银行江宁支行(简称江宁中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维祥江苏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本祥江苏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无锡中亚华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锡中亚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军无锡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林春江。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卫民;审判员:梁月明;代理审判员:李锡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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