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宁波华园实业公司借款合同案 借款用途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信德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

宁波对外律师事务所

宁波对外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甬经初字第5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灵波 单位: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判明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从表面看,该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是融资租赁的内容,但根据事实进一步分析,又非如此。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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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甬经初字第525号。
2.案由:借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信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飞信德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律师。
被告:宁波华园实业公司(简称华园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宁波第二纺织机械厂(简称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童全康宁波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立华宁波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定忠;审判员:王玉飞;代理审判员:俞灵波
6.审结时间:19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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