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制药厂诉李某专利申请权案
案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知识产权事务所

四川省知识产权事务所

四川省专利服务中心

川北医学院科研处

四川省衡平律师事务所

川北医学院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经一终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洪 单位:
正确处理本案关键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理解中药品专利技术方案的构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专利权的授予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本案的关键在于把握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理解。发明的创造性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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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成经初字第9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经一终字第58号。
2.案由:专利申请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南充制药厂(简称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黄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韩某,四川省知识产权事务所高级顾问。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1,四川省知识产权事务所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濮某,四川省专利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汉族,川北医学院科研处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方建平四川省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郑某,川北医学院讲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群;代理审判员:黄勇杜渝。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皓;代理审判员:颜桂芝黄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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