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永乐制刷厂诉磐石市磐郊乡古乐拖布厂近似商标侵权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吉经终字第1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权案。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1.如何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从外观、读音、含义、排列等方面,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分不清商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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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长经初字第199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吉经终字第114号。
2.案由:近似商标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长春市永乐制刷厂(简称制刷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庆杰鑫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磐石市磐郊乡古乐拖布厂(简称拖布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左某,张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凤阁磐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若贤;审判员:王景峰;代理审判员:潘玉香。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连功;代理审判员:王东林王丹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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