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联诚(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 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6)长经初字第12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振东 单位:
本案中,认定三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被告使用“上海住商”商标,以“住商房屋”等做广告宣传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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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6)长经初字第1226号。
2.案由:商标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住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黎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联诚(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跃平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斯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跃平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上海奥斯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上海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跃平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国琴;代理审判员:杨云飞李志江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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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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