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和平路办事处等银行汇票解付侵权案 汇票兑付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冀经终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炜 单位:
1.本案同时存在农资公司被他人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骗走金额为113.5万元银行汇票并提款的诈骗犯罪和普宁农行在受理银行汇票解付、转汇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票款流失的侵权事实,关系比较复杂。就刑事犯罪而言,邯郸市公安局确曾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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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邯经初字第27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冀经终字第57号。
2.案由:银行汇票解付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河北省邯郸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简称农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廉方邯郸市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军芳邯郸市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和平路办事处(简称和平办)。
诉讼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马某,该办副主任。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市支行(简称普宁农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1,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该行会计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邱盛璧普宁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该行办事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金泉;审判员:杨维华王宏。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增华;代理审判员:任丽波宋悦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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