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长城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诉烟台市芝罘城市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保证案 无效票据
案由:
票据保证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6)经终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宫恩全 单位:
本案是一起新型案件,涉及三个方面问题。
1.案件定性。原告以“保付支票”纠纷为由起诉,一审法院即以保付支票纠纷定性。保付支票系经付款银行签章保证付款的支票,银行通常在支票上注明“保付”字样。原告提交的证据是空白转账支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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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鲁经初字第48号。
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6)经终字第66号。
2.案由:转账支票保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烟台开发区长城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郝心琳烟台市芝罘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苏万觉福州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烟台市芝罘城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由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该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肖国光烟台天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斌;代理审判员:李言禄宫恩全。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晓明;代理审判员:刘福生李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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