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诉新疆新兴水利电力实业公司信用证案 单证不符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新兴公司

乌鲁木齐市三元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经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到开证行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付款,其中要经过多重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1)进出口人在贸易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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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经初字第1号。
2.案由:信用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简称分行)。
法定代表人:康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分行国际结算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宋桂平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兴水利电力实业公司(简称新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某,新兴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乌鲁木齐市三元法律事务所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利民;审判员:热依汗;代理审判员:张江
6.审结时间:199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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