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诉北海中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外汇按金交易案 按金交易亏损
案由:
外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远东商务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

广西远东商务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

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

北海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北海市海城经贸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桂经终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冰群 单位:
外汇按金交易纠纷是一类新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七条、第八条针对这一类案件做了特别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外汇按金交易就其实质而言,属于一种远期的外汇现货交易,而不属于期货交易,但其在形式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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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北经初字第7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桂经终字第35号。
2.案由:外汇按金交易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宁某,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凤武广西远东商务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正平广西远东商务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海中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中天期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光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廖文凯北海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华斌北海市海城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卫;审判员:郑毓珍;代理审判员:黄宇。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寿仁;审判员:韦永用梁炳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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