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新潮计算机产业集团公司等企业债券兑付案 债券兑付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成经初字第4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群 单位:
本案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它发生在企业发行、兑付债券的过程之中,有其独特性和一定的普遍意义。本案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以下五个问题。
1.发行人新潮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行为的效力及代理包销发行企业债券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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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成经初字第474号。
2.案由:企业债券兑付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红飞成都市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某,男,该公司干部,住成都市。
被告:四川新潮计算机产业集团公司(简称新潮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监察室主任,住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公司干部,住成都市。
被告:成都南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光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钟新德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无线电一厂(简称成无一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2,厂长。
委托代理人:药某,男,该厂法律顾问,住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3,男,该厂干部,住成都市。
被告:国营第七一九厂(简称七一九厂)。
法定代表人:林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该厂计划处副处长,住成都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岗;代理审判员:张洪杜渝
6.审结时间:199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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