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诉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回购合同案 合同效力
案由: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经初字第1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冷罗生 单位:
证券回购是指证券持有人(回购方,即资金拆入方)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返售方,即资金拆出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证券的融资活动。证券回购合同则是证券持有人与买方明确上述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证券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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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经初字第107号。
2.案由:证券回购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小虎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简称湘国信证券部)。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彭彤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野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郴州证券公司。
负责人:欧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湖南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宇进;代理审判员:吴川贤李晴
6.结案时间:199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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