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股票转让合同案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省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穗中法经终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跃国 单位:
这是一宗比较特殊的股票转让纠纷案件。其特殊性在于,纠纷双方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客户,而客户买卖股票的资金是从证券经营机构借得,因此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国泰证券营业部抛售股票所得的定性,一、二审的分歧也正在此。
...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1996)越法经字第154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穗中法经终字第61号。
2.案由:股票转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55岁,住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某,广东省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干部。住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星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某,该公司管理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公司业务部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南;代理审判员:曾志勇李剑涛。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辉;代理审判员:李启军蔡粤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