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神龙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口市东升城市信用社损害赔偿案 票据侵权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经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朝阳 单位:
本案涉及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定性问题。由于东升信用社并不是本案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票据收款人委托的收款银行,东升信用社在接受收款人的委托后,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办理了解讫手续,票据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汇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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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经初字第12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经终字第10号。
2.案由: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包头市神龙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明广湛江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少敏海口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口市东升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昊、程晓东,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该社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楠;人民陪审员:柯秉刚彭杰铭。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策能;审判员:黄文侦;代理审判员:郭朝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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