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人身伤害赔偿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镇周家村

大连正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1997)连经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曲维东 单位:
这是一起因作为承运人的铁路企业疏于管理,旅客违反铁路运输规章制度而导致的铁路旅客运输赔偿纠纷案件。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解决纠纷的关键是如何分清该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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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大连铁路运输法院(1997)连经初字第7号。
2.案由:旅客人身伤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43年4月1日出生,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韦涛大连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某,该公司客运分公司工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一凡;审判员:毛建伟崔卫军
6.审结时间:1997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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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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