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等诉文安县史各庄东桥货物转运站等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廊经终字第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振春 单位:
服务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不明确,服务质量往往不及实物商品质量那么直观,造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例如本案被告认为其完成签订运输合同、投保货物运输险并将原告的货物交付铁路运输企业取得领货凭证的行为,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1996)文经初字第118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廊经终字第91号。
2.案由: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侯某,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学信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尹某,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苏茂盛双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文安县史各庄东桥货物转运站(简称东桥转运站)。
代表人:薛某,该转运站业主。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会达铁路运输服务部(简称会达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该服务部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任立会。
二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继忠;审判员:徐志梅;代理审判员:牛志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