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货物短少
案由:
交通运输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州市衡平海商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1996)广海法商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翁子明 单位:
本案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承运人提出的货物短少索赔,主要涉及承运人明知货物在装船时有瑕疵而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短少的责任。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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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1996)广海法商字第57号。
2.案由:海上运输货物短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陈某,广州市衡平海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贤训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飞;审判员:詹卫全王榕
6.审结时间:19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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