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立胜实业公司诉澳门耀民公司买卖槽钢合同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桂经终字第1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治华 单位:
本案主要有两个问题:
1.定性问题。本案被告是澳门地区的一家企业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二)项和《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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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防中法经初字第62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桂经终字第128号。
2.案由:买卖槽钢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立胜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立胜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彭志鸿广西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梁庆秋广西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澳门耀民公司(以下简称耀民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禄修广西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窦坚广西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农春雨;审判员:李云鹏;代理审判员:郭传亿。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宗艳;代理审判员:蒋太仁鲍容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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