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林某1诉郑某侵权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岩经初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天星 单位:
本案原、被告均为台湾居民,主要法律行为发生在福建、台湾两地,原告林某、林某1已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台湾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尚未终审判决,因此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原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台湾法院尚未终审结案前,能否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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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岩经初字第48号。
2.案由: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男,1951年2月18日生,汉族,商人,住台湾省台北市信义区。
委托代理人:黄照东福建省龙岩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1(系林某之妻),女,1957年1月8日生,汉族,商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告:郑某,女,1942年7月10日生,汉族,商人,住台湾省台北县。
委托代理人:苏天云福建省龙岩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秋阳福建省厦门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天星;代理审判员:杨金亮廖松福
6.审结时间:19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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