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械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不服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案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钉 单位:
经济合同鉴证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鉴证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进行行政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给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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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绵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行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山东省淄博市机械工业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孟凡鑫淄博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罗某1,该局工作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局工作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继尧江油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四川省江油西北冷藏设备联合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宋泽亮江油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清;审判员:蒋敏;代理审判员:石军。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曦;代理审判员:邓启斌胡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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