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南村民小组不服文昌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决定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昌市糖厂

凯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法行终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一哲 单位:
本案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归属,是本案争议焦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权属,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由文昌市人民政府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土改时,争议地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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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1996)文行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法行终字第38号。
2.案由:不服确定土地权属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文昌市抱罗镇振联村民委员会泰南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某,组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1,该村村民。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2,文昌市糖厂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文昌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明孝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海口市金盘建筑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姜某,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文昌市抱罗镇振联村民委员会泰北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韩某,组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文昌市抱罗镇振联村民委员会泰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某3,组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文昌市抱罗镇振联村民委员会山头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苏某,组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文昌市抱罗镇振联村民委员会禄马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黎某,组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文昌市抱罗镇振联村民委员会白石坡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韩某,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衍强;审判员:张光和;代理审判员:许环生。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一哲;代理审判员:黄海浪王东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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