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不服无锡市南长区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管理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计量局

无锡市南长区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1997)南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陆解兴 单位:
1.本案中关键是华某1之女是否有居住权。华某虽然因犯诈骗罪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她的民事权利依法应该得到保护;华某是在城市改造拆迁中被安置的对象,在无锡市XXX村X号XXX室应该有居住权。
2.按照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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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1997)南行初字第6号。
2.案由:不服房产行政管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谢某,男,1928年8月17日生,汉族,无锡市计量局退休职工,住无锡市,户籍在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胡雷平,无锡市南长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南长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长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聂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解兴;审判员:孙佳蓓;代理审判员:左寿荣
6.审结时间:199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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