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等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公交四汽公司

上海市果品公司中山西路水果批发部

徐汇区烟糖公司红光食品店

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上海公交四汽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7)徐行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瑾 单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的由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的造房批准书户名经过更改,与档案材料中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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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7)徐行初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陆某,男,41岁,汉族,上海市人,上海公交四汽公司驾驶员。
原告:陆某1,女,36岁,汉族,上海市人,上海市果品公司中山西路水果批发部工作。
原告:陆某2,女,33岁,汉族,上海市人,徐汇区烟糖公司红光食品店工作。
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
第三人:陆某3,男,70岁,汉族,上海市人,上海公交四汽公司退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缨;代理审判员:陈芝萍;人民陪审员:殷如芬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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