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面粉厂不服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确权处理决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盘龙区珠玑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法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付星 单位:
1.此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纠纷。昆明面粉厂与本案公民喻某就蒲草田9号和华山西路25、26号房屋发生争议,曾于1989年分别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权。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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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1996)五法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法行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房产确权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昆明面粉厂。
法定代表人:保某,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厂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苏明景,盘龙区珠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杜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晓陵;审判员:姜净贾军。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勇;审判员:聂红宾;代理审判员:付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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