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契证决定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厦行初字第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琼弘 单位:
本案是一宗因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而引发的涉外行政争议案。行政机关作出的撤证行为事实、法律依据是否充足,这是审查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关键所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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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厦行初字第09号。
2.案由:不服撤销房产契证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男,1931年4月15日出生,印度尼西亚国籍,住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
委托代理人:刘燕娜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蓝安绪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东生;代理审判员:纪赐进林琼弘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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